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不动产继承问题涉及的实效性限制规定,原则上设定为三年期限,该期限的起始点从继承人明晰或应该知道自身权益遭受侵害的那刻开始算起。
原因在于,针对此类财产继承纠纷,并未设定特别的时效法规,因此仍旧遵循普遍适用的三年普通诉讼时效标准。
所谓“诉讼时效”,实则是指因民事权力遭致损害的权利主体,在法律规定的固定时间内未能及时行使自身权利;
当此项时效区间结束之时,义务方即可以时效抗辩权进行防御性的抗辩诉讼。《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