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有责任主持宣布会议正式开始。
2.开庭审理环节通常按照以下程序依次展开:
(1)案件当事人对自身立场的陈述;
(2)向见证人员全面介绍他们的权力和义务,并邀请见证人提供相关证词,同时亦需宣读未能按时出席庭审的见证人员所提供的书面证明材料;
(3)展示与案件有关的书面文件、实物证据以及视频音频资料等多种形式的证据;
(4)宣读经过仔细勘验和现场访谈记录后的笔录及现场目击记述;
(5)宣读由专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果报告。
3.所有与案件有关联的证据均需要在庭审期间予以公开展示,并且需经由双方当事人针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及其证明力发表各自意见以进行质证。
4.法律领域中的辩论环节是必不可少的步骤之一。
各方当事人根据己方主张和事实基础,针对对方提出的法律观点和证据进行反驳和质疑。
5.在案件处理的最后阶段,当事人有机会自愿接受调解,如果调解无果则会进入裁决阶段。《仲裁法》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收集的证据,可以自行收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