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凭借欠条能否在法庭上获得胜利,须视具体情况而定:
1.若起诉方仅持有欠条作为唯一证据,则该证据在诉讼中具备的证据效力相对较低,难以构建出一个完整有力的证据体系,从而使得证实欠款实际产生的原因以及其真实性的难度加大。
在此情况下,被告方亦应积极寻找并收集其他能够证明债务债权确实存在的相关证据资料。
2.倘若作为被告的债务人能够在开庭时公开承认欠款事实的确属实,那么对于原告而言便存在获得胜诉的可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