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之相关条款规定,在被征收拆迁方认为征收补偿方案并不合理时,他们享有向政府部门提出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而当涉及到工业场所以及相关建筑的征收征用问题时,通常情况下其所能获取到的部分补贴款项主要包括了安置费用以及因生产运营被迫停止所导致的相应经济损失,即所谓的“停产停业损失”。
而在具体计算这笔损失时,需要充分考虑被征用房屋或建筑物在被征收前的实际收益水平、停工停产后可能持续的期间等关键因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