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相关法律条款中明确规定,探望权的享有主体仅限于离婚之后未直接承担子女抚养责任的父亲或者母亲,在此情况下,爷爷、奶奶并无法律意义上的探望权。
因此,从法律角度出发,当张先生选择拒绝爷爷、奶奶进行探视时,他的行为并不会被认定为非法。
然而,值得我们深思的是,法律仅仅是社会伦理道德的最低层次,法律行为是否合理并不等同于它是否触犯了法律。
在此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修定时曾有过将爷爷、奶奶的探望权纳入考虑范畴的想法,然而在最终版本实施之时却未将此部分予以采纳,这反映出,在“祖父母探望权”这个议题上,法律所能提供的支持似乎极为有限。
然而,适度的“隔代探望”对未成年人而言显然能够带来更为充足的家庭温暖和关怀。《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