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行为而言,其犯罪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该种犯罪行为侵害了信用卡管理制度及社会公共财产所有权这两大核心领域。
其次,从客观实施的角度来看,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等手段,有预谋地利用信用卡进行不当欺诈行为,目的在于秘密获取公共财产。
再者,该类犯罪以自然人为主导,即普通公民具备实施该犯罪的能力。
而在主观心理层面,行为人都抱持着直接且明确的故意心态,同时这些罪犯在主观上还要有明确的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意图。《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