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些情况下,某一方可能会隐瞒其在婚前已经生育过子女的事实。
然而,这种隐瞒并不足以构成对婚姻效力进行撤销或者宣布无效的理由。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以下情形之一的,会导致婚姻归于无效,且可以向法院提出撤销许可:
1.存在重婚行为;
2.已设定禁止结婚义务的近亲之间存在这样的关系;
3.未达到法定最低年龄;
4.因受到威胁而被迫结婚,使被威胁者能够向婚姻登记机构或国家司法机关请求撤销这份婚姻;
5.任何一方若拥有重大健康问题,都必须在结婚登记之前,将真实情况如实告知对方;
若未能如实告知,另一方则有权向国家司法机关提出撤销该份婚姻。《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