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就诊的患者其医疗门诊费用在全国范围内均是无法享受相关的报销政策的。
根据我国现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医保统筹支付的费用主要涵盖了符合国家基本医疗保障药品目录、诊疗技术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所涉及到的相关费用,此外还包括急诊救治或紧急救援等情况下产生的医疗费用。
然而,无论是在本地还是在异地进行诊治,目前的政策导向仍然是无法给予门诊费用报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