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借款合同的受让是可行的行为,原因在于这其实是一种债务债权的转让操作。
也就是说,债权人可以根据自身的意愿,自主地选择将其所有或部分的债务债权转移至他人手中,以实现对债权内容的有效变更。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这种债权的转让有必要向相关债务人进行告知,同时需要确保所涉及的债务性质能够进行合法的转让、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以及符合各方之间的约定条件等等。《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