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双方所签订之合约被撕毁,倘合约尚处于待履行状态,且其中一方否认该合约之存在,而另一方亦不能提供充分证据佐证合约条款时,应将其视作从未签署过具有法律效力的合约,从而判定此份合约无效。
然而,倘若其中一方虽予以否认,而另一方能出示有力证据证明此种合约真实存在的话,那么即便合约遭撕毁或损毁,也仍应当认定为有效。
至于已实质性履行完毕之合约,即便被对方撕毁,亦不影响其合法有效性。《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