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权属质押及动产质押这对相似的质押形式中,存在着诸多显著的差别。
首先,两者的质押标的各异。
动产质押的限定范围主要为有形动产,然而,权利质押的标的却为无法通过感知体验来体现其存在形态的无形权利。
其次,对质押的设定方式也有所区别。
当我们创设动产质押时,动产的占有权转移方式仅限于将质物交付给质权人。
而面对权利质押的设立问题,权利占有的转移方式则有三种可供选择。
至于针对质权的保全以及其实施的策略,两者之间亦存在明显差异。《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