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层面上,拥有非直接监护权的父母享有法定的探望子女权益,无任何组织或个人有权剥夺这一应得权益。
假若在离婚之后,男方母亲不愿让女方探望子女,那么女方有资格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来寻求丈夫的协助,以确保自身的探视权得以实现。
倘若双方之前已进行过诉讼离婚,并且法院已经就探视权的行使作出明确裁决,又或者在法院判决之后,男方母亲仍旧强烈反对女方探望子女,此时女方仍可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强制执行法律规定的探视权。
然而,对于涉及儿童探视权的强制执行案件,法院通常只会采取诸如排除干扰障碍等措施,而并非针对儿童的人身进行任何形式的强制措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