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领养行为的法令所产生的影响,具体体现为以下方面:
首先,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亲近之近亲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将立即被解除;
而他们与生身父母及其他近亲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则会自动地回复原状。
其次,当养父母在把养子女抚养成年之后,如果发现自己已丧失劳动能力并且缺乏充足生活资源时,成年的养子女有责任向其支付必要的生活费用。
最后,如果养子女成年之后,因为虐待或遗弃养父母等人为因素,导致了领养关系的破裂,那么养父母有权要求养子女偿还在领养期内所产生的全部生活费和教育经费。《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