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债权人代位权之行使不受滥用,必须依赖司法程序,于法律框架内实施。
唯有透过法院之公允裁判,方能有效防御债权人对代位权的不当运用,从而保障债务人和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
与此同时,也可防范代位权行使过程中可能引发的债权人与其他债权人、或债权人与债务人、第三人间的纠葛和纷争。
在此过程中,债权人需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并向该院提出申请,由其代表自身行驶债务人对相对方所享有的特定权利。《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