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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权中止的情况一般有哪些

探视权中止的情况一般有哪些
基于亲子关系的特殊情感联系和家庭共同生活状态,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虽是强制义务,但绝大多数情形是父母自觉自愿地履行其义务为结果,法律和社会公力无须过多干预或介入。然而,这并不排除现实生活中少数人自私自利,生而不养,公然背离作为父母应承担的道义责任和法律义务。在此情形下,则必须动用社会公力,强制父母履行抚养义务。
2024-04-15 09:00:15 已帮助106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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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权中止的情况一般有哪些
1. 若探索权者是无行为能力之人或限缩行为能力之人;
2. 若探索权者患有严重疾病,这种病有可能对其与探视子女互动过程中,对子女的健康造成威胁;
3. 若探索权者在执行其探索权利期间,对子女实施了侵犯性的行为甚至犯罪行为,从而对子女的权益构成损害;
4. 如果探索权者与子女间的亲情关系已经陷入极为恶化的地步,甚至孩子明确表示坚决拒绝其探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六条
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一方请求中止探望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探望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书面通知其恢复探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七条
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以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保护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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