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的涵盖范围涵盖以下五个方面:
第一,公民个人对于行政机关做出的禁止个人行动自由或者是查验、施加控制或冻结个人资产等手段进行行政行为的决定表示异议,可以向行政仲裁机构申请复议;
第二,当公民认为自己的合法经济决策掌控权遭到行政机关的侵犯时,也可通过行政复议寻求解决办法;
第三,在农业承包契约发生变化或者被正式宣告废除时,如果公民认为这种变动或废除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的话,也是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来维护自身权益的;
第四,公民对于行政机关不合规矩地筹集资金、税务征收、无偿派发资金的费用以及无偿性的其他义务要求感到不满时,同样可以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来表达意见和争取权益;
最后,如果还有其他本身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却发生在行政机关身上的情况,也都是可以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来表达意见和维护权益的。《行政复议法》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