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建筑物倾覆导致人身伤害事故发生时,依照既定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和建设项目的业主单位共同负有连带赔偿责任。
然而,若二者能够依法举证证实所建建筑物并无任何质量瑕疵,便无需对此次事故承担任何法定义务。
倘若建筑物倾覆系因所有权人、管理者、使用者或其他相关第三方行为失误而引发,那么侵权责任将由其自行承担。《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