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对有毒有害食品进行销售之法律行为,因其犯罪既遂对其所应承担之刑事责任,依据相关规范执行如下:
如有人在销售食品时掺杂非食品成分,或明知相关产品已被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成分仍继续销售,那么对此类犯罪行为,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而如果由此给人体健康带来严重损害,或者存在其他极具严重性的情节,则应处以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样要判处相应罚金;
对于导致人员死亡或者涉及其他极其恶劣的情节者,其定罪量刑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相关规定确定。《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