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婚姻中的任何一方将财产赠予他人,且此赠予属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范畴之内时,在赠予后该配偶获悉此事且对该赠予表示赞同,那么该赠与行为应当被认可为有效;
然而,倘若该配偶在得知此事后表达出不同意见,从而拒绝承认该赠予的有效性,此种情况下,该赠与行为即被视为无效。
若是在这样的情境中,所涉及的是捐赠者个人的财产权,只要赠与之物属于捐赠方的正式权利范围内,同时该赠予又是其自愿做出的决定,那么此赠与便会被认同为具有法律效力。《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