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夫妻双方缔结婚姻的时间尚短,或因为向对方强行索要财物导致另一方生活处境疑似陷入困境者,可以考虑适当予以部分归还。
在涉及到财产利益方面,按照离婚时的情形,若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较短暂,或者由于强制索财之行为导致另一方的生活状况看似无法承受负担,则可斟酌情况给予部分的退还。
对于取得财物的性质,既难以确定为索取行为,又难以定性为赠与性质的话,审判机构或许会根据实际情况,将其处理为赠与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