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在法律上并不拥有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债务人放弃继承权之行为为无效的权利,然而他/她却能求助于法院,要求撤销放弃继承的原有决定。
当债务人采取了无偿处置财产权益的举措,例如放弃其债权权益、取消债权抵押、或将财产无偿转移给他人等等,甚至故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从而导致债权人的债权实现遭遇影响时,债权人有权向法院申请撤销被申请人所做出的行为。
对于债权人而言,撤销权的可执行性建立在以下三个基本前提之上:
首先,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应具有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
其次,债务人必须实施了对其财产或者财产权益的不当处分;
最终,也就是最关键的一点,债务人不得已而为之的行为必须已经明显地涉及到影响债权人的债权能否得以顺利实现。
需要指出的是,撤销权的行使需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超出这个界限的部分则不应被视为撤销权的适用范围。
此外,债权人在行使撤销权的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债务人承担,这也是一项法律规定。
如债权人未能在法定期间内(债权人知晓或者应该已知晓撤销事由之后的一年)行使撤销权,抑或在自债务人行为实施日起的五年内未曾作出任何动作,那么该撤销权将会自动失效。《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