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满足以下三个基本条件,方可判定为无因管理:首先,作为管理人,必须具备为他人管理的真实意图;
也就是说,他的管理行为所带来的现实利益,应当属于他人所有的意图。
其次,管理者对于其所负责的事务并不存在法律上的任何义务;
所谓法律上的义务,既包括了法定职责,也包含了约定义务。
再者,无因管理的具体行为仅限于诸如保留、利用、改良等财产处分性活动,而不应当包括为被管理人新创设某种权益的管理行为。《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