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贪污罪中,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乃是指行为人借用自身职务权限内的权力以及由此形成的权威与地位所提供的对公共财物具体的管理、运营、经营或实际操办过程中所形成的便捷环境与条件。
这主要倾向于强调其在履行职责活动过程中的具体实践行为,相较于受贿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此处所强调的更偏向于内在的权力运用环节。
而在受贿罪的范畴之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则往往意指行为人借助自身职务管辖范围内所拥有的处理各种公共事务的权力优势,为他人谋求极大的实惠,这里主要突出的是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对公权力的实际应用行为,如决策制定、批准执行、人事任免、物资调配、财务支配等关键环节。《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