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示,离婚之后对子女并未实际抚养权的父亲或母亲才享有法定的探望权,对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等亲属而言,在法律在此方面并未给予他们任何形式的探望权利。
因此,简单地理解为拒绝祖父母、外祖父母观看和照顾孙辈可能并不构成违法行为。
然而,我们不能忽视法律仅仅是社会道德准则的最基本层次,尽管不违法并不一定意味着合理或者合乎伦理规范。
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的修改过程中,曾有提议赋予祖父母、外祖父母同等的探望权,然而在该法最终生效时,却删去了这部分内容。
这表明在涉及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辈之间的“隔代探望权”的问题上,法律并未过多涉入干涉。
然而,适度地允许祖父母、外祖父母参与孙辈的成长过程,有助于儿童在家庭环境中获取更为全面和丰富的关爱和支持。《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