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凭据乃表示债务债权关系的书面凭证之一,通常由偿还这笔债务的义务方以文字形式详细描述,并且在此基础上加盖印章,来证实他已承担了该借款凭据所载明数值的债务责任。
然而,并非所有试图设立债务债权关系的借据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要使借据具有合法有效性,借款方需要按照以下诸项规则进行撰写:
首先,借贷双方须具有与此相关的民事行为权利;
其次,书写借条的过程应当如实反映出签名人内心的真实意图;
第三,借条的措辞必须清晰易懂,其中应有必要的条款如:
债权人的名字、借款金额、利息结算的方法、还款期限、违约时应支付的罚息、发生争议后的解决方案,以及借款人的名字、借款日期等等;
最后,借条的书写不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及其所蕴含的社会公共利益。《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