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妇女身患抑郁症并影响到其子女的日常生活秩序,那么,在这种情况下,配偶方有权向法院申请改变子女的监护养育权。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当存在如下几种情况时,父母任何一方均可向法庭提出变更子女监护养育权的申请,且此申请通常会得到法庭的支持:
首先,当拥有子女共居权的一方因为患病严重或者身体残疾导致无法继续履行自己对子女人身安全及健康问题的监护义务时;
其次,如果子女已经年满八生日,并明确表示愿意跟随另一方生活,而且该另一方同时具备抚养他们的经济能力和能力;
最后,如存在其他正当原因需要变更已有的子女监护养育权的情形,同样可以向法庭提出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