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离婚的财产事宜上,需遵守如下几个关键性的原则:
第一,财产分配问题应通过双方充分、积极地讨论后做出决策;
在无法达成共识的情况下,不得由任何一方单独决定;
第二,在财产分割中必须确保男女各方的权利得到公平对待;
第三,在婚姻关系终结时,应从子女及家庭中女性的利益出发,对财产的分配与处置作出恰当安排;
当双方协商无果时,则宜交由公正的司法机关裁决,并遵照有利于子女抚养及妇女权益保障的原则进行判断与处理;
第四,若存在一方表现出较大过错的情形,另一方可以据此向该过错方要求适当的赔偿或补偿;
第五,对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自身错误举动导致对方受到伤害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获得惩戒或惩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妨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