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不可否认,同胞亲姐妹之间并没有法律所要求的扶养义务。然而,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当姐姐有经济和物质上的承受能力时,对于那些双亲已然离世或是无法尽到抚养责任的未成年妹妹,姐姐有义务尽举全力予以抚养。另外,哥哥姐姐对弟弟妹妹在某种特定情况下有扶养的义务,这个要求也并非无限制的。首先,在此之前必须要确认的是,他们的父母是否已然过世或者因无力抚养而无法继续起到了法定的监护人的角色,因为父母作为未成年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只有在监护能力无法充分发挥时,才有可能将该种责任移交他人。在此基础上,我们还需进一步分析,如若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已经亡故或者因为其他特定原因失去了监护能力。不过请注意,这并不意味着所有情况都满足以上第二点的要求,假设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仍然健在并且仍然拥有监护能力,但他们却认为,他们的孙子或孙女们的哥哥或姐姐更加适合担任这个监护职责,或者反过来,哥哥姐姐自己认为自己能够做到尽职尽责地担任监护人,这时他们可以考虑通过协商来确定监护人的归属问题;如果经过慎重磋商后仍然存在分歧,他们则有权向当地人民法院进行申请,由法院按照最为有利的原则,在那些依法拥有监护权的人们中间选择出最适合的监护人。接下来,哥哥姐姐必须是具有经济承受能力以及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如果他们自身的生活都无法得到足够的支持与维持,或者仅仅只能保证自己的基本生活需求,那么他们也就失去了成为监护人的资格,也不必负起扶养的义务。最后,我们还要强调的是,他们所需要抚养的弟弟妹妹必须还是未成年人,假设他/她已经成年,即便他/她缺乏独自生活的能力,哥哥姐姐也不再需要去进行这样的扶养工作。《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