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调用或转移属于客户的资金,不仅非法,同时也构成了犯罪,具体行为被认定为挪用资金罪。所谓挪用资金罪,乃是指在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相关组织中的特定人员,他们利用自身的职位之便,非法地从所在单位将资金调拨至自己名下使用,或者委托借贷给非本单位的人员;在此过程中,倘若挪动金额巨大且超过三个月没有返还,或者虽然并未达到三个月的期限,但是挪用金额较大并且用于谋取经济利益的活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那么这同样可以视为刑法所定义的挪用资金行为。《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
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