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评估电子合同时,我们需要严格遵循以下规范以确保其合法性及有效性:首先,参与签署电子合同的双方需具备与其签署行为相适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其次,他们必须有明确、真实且自愿的签署意愿;此外,电子合同中的各项约定必须符合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并且没有违反法律条文以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最后,还可能存在其他法定情形使电子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