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贵司未按照我国劳动法之相关规定,与您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便与其建立劳动雇佣关系,那么该行为实质上已经违背了我国《劳动合同法》的明文规定。基于此情况,您完全有权利随时向贵司提出辞职请求,而无需提交任何形式的辞职申请,亦无需得到贵司内部任何人的批准。以下是几种可能的处理方式供您参考:
1.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所述,您可根据贵司存在的违法行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例如,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况)。您无需提前30日通知贵司,且无须得到他们的许可,即可立即离职。同时,贵司亦需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负担您在该单位每正常工作满一年即应获得的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
2.拟定并以书面形式向贵司发出辞职通知书。
3.“通知”内容应让贵司签收确认,如贵司拒绝签收,则应采取挂号邮寄或者快递等方式进行送达,保证能够留下通知送达的有效证据。
4.如是出于上述提及的原因提出辞职,但若贵司未能遵守以上几点要求履行相应义务及支付相应费用,您可选择直接向当地劳动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劳动仲裁(无需收取仲裁费用,也不必聘请律师)。待劳动仲裁主管机构下发裁决书后,贵司仍未按照裁决结果履行赔偿责任时,您有权进一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