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需要指出的是,若合同的某一部分归于无效,并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有效性。
所谓“合同的部分无效”,其实就是合同中有关条款因种种原因而被判定为无效的现象。
然而,即使这样,其他部分也并不会因此而失效,其继续有效需要达成以下两个基本条件:
首先,合同中所涉的各项约定必须是完全独立且可以分开考虑的,即有效部分与无效部分相互之间没有任何依赖或关联性;
其次,即使有某个部分被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这部分内容亦不能对整个合同产生负面的影响,也就是说该部分内容与其他部分之间并无直接或者必然的联系,同时其他部分本身亦不含会导致该无效或撤销之部分发生的各种潜在风险因素。《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