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解除婚姻关系之后,子女仍然可以针对其亲生父母提出追索抚养费用之诉求。此类情况下,即便双方已解除婚姻关系,也绝然无法豁免抚育未成年子女的应尽责任与义务。基于此,父母对其子女仍负有抚养、教导以及保护的基本权益及法定义务。若发现存在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未能按照约定及时支付抚养费用的状况,那么孩子保留了向法庭起诉该当事人的权力,并请求支付相应的拖欠之抚养费用。在此过程中,监护人可以携带着已准备好的起诉书、个人身份证明文件、离婚证书的副本以及有关对方未履行抚养义务的确凿证据等材料,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正式申诉。《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