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以下条款之规定的单身且未婚人士具备领养儿童的资质与条件:首先,该当事人需为无生育或仅独生子女之情况;其次,该人士必须具备抚养、培养及保护被领养者所需的经济与关爱能力;另外,在医学领域上具有认为不可领养子女之疾病历史的情况也将无法通过审核;除此之外,当事人还需要具备良好的个人操守,未有任何破坏被领养者健康成长的犯罪违规纪录;最后,申请人的年龄应在三十岁以上。《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