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益债务,即是在企业破产业务流程中,为了保障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共同利益而承担的责任制务。这其中主要包括三类情况:(1)由资产管理者或债务人提出了要求,请求对方当事人尽快履行双方都还没有完全完结的各类合同,由此而衍生出来的债务;(2)由于债务人的财产遭受到了无因管理的损害,因此需要承担的相应债务;(3)由于债务人获取不当收益,导致了应尽之义务,进而产生的债务等诸如此类的情况。《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