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男女双方出现情感破裂且希望结束婚姻关系时,共有两种离婚途径可供选择:协商离婚以及司法程序离婚。假如双方都有明确的离婚意向,则可以采用协商离婚的方式来解除夫妻之间的法律联系。在此情况下,夫妇俩需亲身前往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倘若仅有单方面提出离婚请求,就必须通过司法程序离婚来达成此目的。在此过程中,仅需求一方前往当地法院提交离婚起诉。《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