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产品本身所具有的缺陷导致消费者遭受伤害和损失的,厂商必须承担起相应的法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受害的消费者可以选择直接向产品的制造商进行赔偿要求,亦可选择向产品的经销商提出赔偿诉求。若产品的缺陷是由生产商制造过程中所产生的,且经销商已经全额赔付,则经销商在解决问题之后仍然有权利向制造商寻求连带责任的赔偿。然而,如果是由于经销商自身的过失而使得产品在质保期内出现了缺陷并最终引发了消费者的损失,那么在生产厂家已履行赔偿职责的前提下,他们依然享有追究经销商责任的权利。至于其它诸如运输人员或者仓库保管员这类与商品售前销售环节无关的第三方人员,因为其行为或疏忽导致商品的质量瑕疵,引发了消费者的损害和损失,同样也要承受相关的赔偿责任。倘若产品所存在的缺陷对人身健康带来损害,相关责任方应支付相应的医疗、护理、交通、营养、住院伙食补贴及为治疗康复所需的合理费用,同时赔偿由于旷工所得收入的损失额。另外,对那些给个人身体带来永久性残疾的事件,还有责任负担助行器和残疾赔偿金;若导致死亡事故,则还要负责支付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对于故意加害他人人身权益的行为,若由此致使经济财产损失,按照被侵害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或者加害人因此所得的收益来赔偿;但考虑到被侵害方及其加害方双方的利益难以准确评估,若他们关于赔偿条款的谈判无法达成共识,此时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照实际情况来裁定赔偿数额。对于因产品缺陷导致他人经济资产损失的案例,受损害方可以采取损失发生当时市场价格的办法加以估算,或者寻求其他更为合适的方式来衡量损失程度。《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