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是涉及到对中国大陆地区企业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进行分录处理时,通常有以下两种常见且实用的方法可供选择:第一种是我们可以按照固定的季度周期来进行如实记录和核算;其次,也可以采用较为灵活的以每个月为精确计算时段的处理方式。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企业必须在完成当月或季度运营活动之后的十五个自然日之内,及时向相关税务部门预缴相应税款,同时还需提交《预缴纳税申报表》以及详尽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有关文件材料,以便于进行详细的交代和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第五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