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现行相关法规强制性规范,予以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大致有如下主要范围内的事件:
首先,涉及到利用伪造的信用卡、凭虚假身份证件申领的信用卡、已失效的信用卡或盗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且其涉案金额达到人民币5000元及以上;
其次,涉及恶意透支状况,即透支金额在人民币1万元及以上,且该透支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经过发卡银行两次催缴后,逾期超过3个月未作出偿还。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所谓“冒用他人信用卡”,其具体形式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种:
一是从他人处捡拾并使用信用卡的;
二是采用欺骗手段获得他人信用卡并加以使用的;
三是通过窃取、收购、欺诈或者以其他非法途径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及其相关资料,然后通过网络和通讯终端等设施进行使用的;
以及除上述情节之外的所有其他形式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
关于恶意透支的认定标准,按照刑法和相关解释,必须满足以下几个要素:
一是非法占有的目的,即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却仍然大量透支其资金,以至于无法偿还;
二是完全肆意地浪费透支的资金,使得这些资金无法收回;
第三点是透支之后逃离现场、更改联系方式,逃避发卡银行的催讨;
第四是抽逃或者转移资金,隐匿财产,意图逃避还款义务;
第五是利用透支的资金进行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最后则是其他非法占有资金并拒绝偿还的行为。
此处需要指出的是,我们这里只计算透支部分的金额,不包括由于逾期产生的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费用。《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