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双方离婚之后,未负责和子女共同生活的家长享有探视权,而拥有抚养权的一方需要积极履行协助的责任。
若父亲或母亲对子女的探望行为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发展,那么司法机关有权根据实际情况依法终止该行为。
然而,一旦终止的原因消除,他们仍需恢复原有的探望权。《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