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缴纳物业费用乃是每一位尊贵业主应尽之义务,在此前提下,若业主未能依约履行逾期未付物业费之债务,物业服务人员有权进行适度催收;
如经合理期限提醒后,业主仍旧无法按时缴清拖欠费用,则物业服务方有权向有管辖权之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诉讼或申请仲裁,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然而,在此过程中,物业服务人员严禁采用擅自终止供电、供水、供暖、供气等措施来迫使业主履行缴费义务,此举不仅损害了广大业主的基本生活需求和利益,也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