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涉及到窃取他人信用卡并进行诈骗的行为,便可能触犯惩治信用卡诈骗罪的相关法律条款。
究竟何谓信用卡诈骗罪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中第十九条第六款给出的定义,这是一种针对信用卡的诈骗行为,具体来说,它涵盖了一切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意图获取数额较大财物收益的违法行为。
然而,这里所谓的“信用卡”并非仅仅指我们日常生活中所持有的信用卡实体卡片本身,更包括了虚构、作废以及他人名下的信用卡以及恶意透支等方式进行的诈骗活动脉络。
需要明确的是,信用卡诈骗罪乃是诈骗犯罪的一个分支,换句话说,这个罪行中的信用卡成为了罪犯欺骗受害者的武器,而非其被侵犯的对象。
由此可见,只有当行为人将信用卡用作犯罪工具从而进行诈骗活动时,才能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对此类犯罪行为按照相应的规定进行处罚。
结合以上内容,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信用卡诈骗罪,简单说来,就是那种恶意借助信用卡所代表的信用进行诈骗和侵占公私财产的犯罪行为。
具体而言,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条件如下:
首先,此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于信用卡秩序的必要管理,同时也波及到公民的财产权益;
其次,从客观角度来看,行为人利用虚构事实或掩盖真相的手法,运用信用卡来欺骗和获得公私财产的行为正是该罪的标志性特征;
再次,从犯罪主体的角度看,信用卡诈骗罪属于一般类型犯罪,即任何自然人都可能成为其犯罪桐梧;
最后,从主观状态上看,这种犯罪行为必须是故意为之,并且必须是直接故意。
在这个过程中间接故意和过失都无法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值得注意的是,信用卡诈骗罪的各类行为中,对行为人犯罪故意的理解也会因为其行为的特殊性而有所不同。
例如,在使用伪造信用卡和已遗弃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的情况下,行为人必须清楚地知道这种行为涉嫌到伪造或者搁置的信用卡,否则就不能构成此罪。
同样地,在信用卡透支的情境之下,如何区分善意透支和恶意透支,也应从行为人的故意内容加以辨识。
假如行为人怀揣着非法占用他人财物的阴暗企图,那么他的行为便是恶意透支;
相反,如果行为人是出于善意目的透支信用卡,那么就可以称之为善意透支。《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