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在上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件导致伤亡的派遣员工而言,他们并不符合工伤的相关定义,因此无法向当地有关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此类情况下的派遣员工并非完全由其雇佣方负责赔偿,因为他们在此类行动中的行为并不被视为属于受雇于该雇主的雇佣活动范畴之内。
劳资双方在这方面的法律定位决定了劳务关系无法被通称为工伤,只有在劳资双方形成明显的劳动关系时,工伤认定才具有合法性。
如果劳资双方并未签署正式的劳动合同以确立这种真实存在的劳动关系,那么就只能将此类情况归结为雇佣关系,无疑会直接影响到对劳动者是否能获得工伤认定的判断。
不过,鉴于最高人民法院已经明确了相关规定,原则上在雇佣关系下,雇佣方也应该承担起相应的补偿责任,这可以通过按照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途径予以解决。
具体来说,雇佣方需对因其雇佣行为给劳动者带来的损害进行赔偿。
值得注意的是,准确判断劳动者是否属于工伤,关键在于工作地点以及其实施的工作性质。
按照法律规定,若职工遭受如下情况之一,应予以认定为工伤:
(1)在特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地,由于执行特定的工作任务而受到意外伤害;
(2)在工作时间前后的一段时间内在同一工作场地,从事相关预备或收尾工作时遭受事故意外伤害;
(3)在进行常规工作任务时,遭受暴力攻击等突发意外事故;
(4)罹患职业疾病;
(5)因公务外出期间,由于执行本职工作而受到伤害或因事故导致失踪;
(6)在上下班途中,由于自身非主要责任发生的交通事故或遭受其他形式的交通事故伤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