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应根据相关法律及规定,准备好其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2.婚姻登记人员将会针对当事人提交的上述证件及证明材料,进行严密的核查与检验工作;
3.登记人员将为当事人详细阐述有关办理离婚登记所涉及到的各项具体要求;
4.登记人员将就当事人离婚的意愿与其对离婚协议各项内容的意见进行深入的咨询与沟通;
5.当争议双方均表示愿意通过合法途径解除婚姻关系,同时也对孩子的抚养权、财产分配以及债务处理等关键问题达成共识时,双方可共同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在现场监督人的见证下完成签字仪式;
6.经当事人亲笔签署后,离婚协议原文及其副本分别由该夫妻双方和婚姻登记处在各自保管一份;
7.登记人员需对当事人提交的所有相关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以及财产分配方案等相关资料进行细致的审核与评估,倘若鉴别认为上述凭证和方案确属合法有效,则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上的相关栏目及其他必备信息;
8.确认审核结果无误后,婚姻登记处必将为该对夫妻发放离婚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