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撤销婚姻代表着对当事人意愿的违抗,其严重程度足以危害到结婚自由这一基本原则。
值得注意的是,这种法律制度的主要表现形式体现在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等方面。
2、尽管可撤销婚姻已经形成了婚姻事实,但由于其本质上的不合法性,仍然无法掩盖其短暂而不可持续性的特点。
3、与绝对无效婚姻相对应的是,可撤销婚姻被视为一种相对无效的法律状态。
这意味着,这类婚姻并非完全失去效力,而是存在一定的时间限制。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当存在以下两种情况时,这些婚姻将被认定为可撤销婚姻:
首先,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施行强制手段,导致其不得不缔结该婚姻;
其次,如果某一方当事人在结婚登记之前就已患有的重大疾病,未能向对方全面透露,那么,这样的婚姻也是可撤销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