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在交通事故中无法被家属认领的逝者所产生之人身伤害赔偿问题,依照法律法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责任将这些赔偿金妥善交付相关政府部门进行有效保管,待赔偿权益人身份确认无误后,再正式通知有关部门,并将这笔赔偿资金交付于赔偿权利人手中。
因此,无论出现何种情况,责任人皆需承担相应的赔偿义务。
此外,法律明文规定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此类无人认领的逝者人身伤害赔偿事宜时无权自行保存,而需依法完好地移交给相关部门进行妥善保管。
在目前的司法实践过程中,大部分地区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均选择参照此办法,即把这部份赔偿费用交由财务部门设立专用账户妥善保管,待赔偿权益人权利得到确认之后,再由财务部门将这笔款项支付给权利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死亡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侵权人以已向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支付死亡赔偿金为理由,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