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程序中,当事人的亲属同样具有担任证人的资格。
然而,他们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才能成为合格的证人:
其生理构造及精神状态无任何缺陷,从而具备判断是非曲直并以适当方式表达意见的能力;
以及其年龄需在足以理解和明了案件事实情况的范围内。
所有符合上述标准或者本身了解案情的人士均可自愿出任证人,同时也必须承担相应的作证责任。
因此,从理论上讲,当事人的亲属亦有权且须承担起作为证人的职责。《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