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配偶一方在婚前行将属于其自身的个人财产赠予第三者,此种行为并不构成法律上的归还义务;
作为另一方面,倘若原配由于某些原因在知晓男方擅自将夫妻共有的财产赠予小三之后,并未进行任何异议地予以默认亦或明显表达出赞同态度,那么可以视作这是双方达成共识的表现,在此之后,他们便无法再以无权处分为由对赠与行为提出质疑或取消之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