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现行法规,各方当事人可通过明确约定的方式推翻主合同与担保合同之间原本存在的单纯从属关系。
在此基础上,他们还能同时约定由担保人对于债务人由于主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所应当承担的责任,予以提供担保保障。
需要注意的是,担保人针对主合同债权的担保,和他/她对债务人因主合同被判定无效而应承担的责任的担保,其实是两个截然不同的责任范畴:
前一种是对主合同债务人依照债务约定履行职责的担保,后一种则是当主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时,担保人为保证债务人能够WE承担应有责任的担保。
当主合同被宣布无效的情形出现时,前者会因为担保合同的失效而失去其原有的担保效力;
而后者因其明确规定是对当事人因主合同被视为无效所必须承担的责任加以担保,因此担保合同依然保持其合法有效性,要求担保人继续履行相应的义务担当起相应责任。
正因如此,抵押权作为依附于主合同制定的从合同,其生效与否需根据签订合同时的具体情形以及实际条件达成共识,无论是在何种情境下,抵押权的效力皆不尽相同。《民法典》第682条: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