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女方怀胎六月之时,男方不应寻求离婚的规定;
然而,若为女方主动提出离婚申请或是司法机构认定相关事宜确系属于应予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情况时,则此款规定并不适用。
首先,对于离婚这一核心议题,如双方均能在具体细节例如孩子抚养权、财务分配等方面取得共识,双方便可自行携同本人身份证明文件(身份证)、户籍信息(户口本)以及结婚证书等相关证件,前往任何一方可作为常驻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部门,依规办理离婚手续。
接着,如果双方未能就在上述事项上达成一致,欲选择离婚者即可主动向被告住所地所在的法院提起诉讼。
此时需注意的是,若被告的居所及临时居所以地存在差异,诉讼法院将依据被告的日常生活所在地点进行问题裁定。
最后,倘若法院经过深入审察后确认夫妇感情已经破裂,则会依法作出判决,准许两人离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